一、概述
1、易12APP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开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浙江云马智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马”)与您签订实名认证合约。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收本协议,即表示您与云马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2、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 )。如您不同意接受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含义的,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云马客服渠道进行询问(客服电话为4001009591),云马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
3、您同意,云马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修改内容一经公告即生效。若您不同意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有权停止使用相关服务;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另行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4、您在实名认证时会为您开通宝贝钱包,需签订《个人银行电子账户管理协议》,详见附录1。
二、双方权利义务
1、您应确保您是使用本服务的银行卡持有人,可合法、有效使用该银行卡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云马、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您的云马账户中的余额进行止付、终止或中止为您提供云马服务等。
2、您应确保开通本服务所提供的手机号码为本人所有,并授权云马可以通过第三方渠道对您所提供手机号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3、您同意云马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对涉嫌欺诈或被他人控制并用于欺诈目的的云马账户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您的云马账户中的余额进行止付、终止或中止为您提供云马服务、处置涉嫌欺诈的资金等。
4、您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卡号、密码、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以及云马账号、密码、手机动态口令、云马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来自于发卡行和/或云马向您发送的校验码等与银行卡或与云马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设备,如您遗失或泄露前述信息和/或设备的,您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及/或云马,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无论是否已通知发卡行及/或云马,因您的原因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5、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应当认真确认交易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等,并按云马业务流程发出符合《宝贝钱包开通协议》约定的指令。您认可和同意:您发出的指令不可撤回或撤销,云马一旦根据您的指令委托银行或第三方从银行卡中划扣资金给收款人,您不应以非本人意愿交易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云马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6、您在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出指令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您承诺,云马依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您承担。
7、您认可云马账户的使用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等均以云马系统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8、您同意云马有权留存您在本平台填写的相应信息,并授权云马查询该银行卡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借记卡余额、信用卡账单等内容,以供后续向您持续性地提供相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本信息用于向您推广、提供其他更加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9、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云马有权立即终止您使用云马相关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将本服务用于非法目的;(2)违反本协议的约定;(3)违反本平台的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及您与前述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云马平台、云马平台服务提供商、云马平台合作银行等)签署的任一协议,而被上述任一主体终止提供服务的;(4)云马认为向您提供本服务存在风险的;(5)您的银行卡无效、有效期届满或注销(如有)。
10、若您未违反《宝贝钱包开通协议》及本协议约定且因不能归责于您的原因,造成银行卡内资金通过本服务出现损失,且您未从中获益的,您可向云马申请补偿。您应在知悉资金发生损失后及时通知云马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云马将通过自行补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方式处理您的申请。具体处理方式由云马自行选择决定,云马承诺不会因此损害您的合法权益。如云马选择保险赔偿的方式,您同意委托云马为您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且您承诺:资金损失事实真实存在,保险赔偿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您已充分知晓并认识到,基于虚假信息申请保险赔偿将涉及刑事犯罪,保险公司与云马有权向国家有关机构申请刑事立案侦查。
11、不论云马选择何种方式保障您使用本服务的资金安全,您同意并认可云马最终的补偿行为或保险赔偿行为并不代表前述资金损失应归责于云马,亦不代表云马须为此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您同意,云马在向您支付补偿的同时,即刻取得您可能或确实存在的就前述资金损失而产生的对第三方的所有债权及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上述债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且您不再就上述已经让渡给云马的债权向该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再就资金损失向云马主张任何权利。
12、若您又从其它渠道挽回了资金损失的,或有新证据证明您涉嫌欺诈的,或者发生您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云马并返还云马已补偿或保险公司已赔偿的款项,否则云马或保险公司有权通过司法等途径向您进行追偿。
三、承诺与保证
1、您保证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您为了使用本服务向云马提供的所有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卡号及预留手机号,将全部成为您云马账户信息的一部分。云马按照您设置的相关信息为您提供相应服务,对于因您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2、您授权云马在您使用本服务期间或本服务终止后,有权保留您在使用本服务期间所形成的相关信息数据,同时该授权不可撤销。
四、其他条款
1、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您同意,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3、本协议部分内容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违法或无效的,不因此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4、本协议属于《宝贝钱包开通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与《宝贝钱包开通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均以云马公布的《宝贝钱包开通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为补充。
附录1
个人银行电子账户管理协议
【特别提示】
本合同是由您作为开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的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与乙方已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条款有疑问或异议,请勿点击确认。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涉及两类,即Ⅰ类银行账户和电子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账户和电子账户)。
Ⅰ类账户:乙方基于甲方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账户等身份信息,为甲方提供电子账户开立服务,并为甲方提供Ⅰ类账户和电子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服务。
电子账户:乙方通过电子账户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并根据与电子账户开户渠道方的业务合作情况调整账户功能,电子账户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不超过10000元。
第二条
甲方自愿通过云马智慧“易12”平台(以下简称“易12平台”)线上申请开立电子账户,同意在开立、使用和撤销电子账户时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遵守工商银行公布的相关制度规定。该电子II类账户将作为乙方通过易12平台为甲方提供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个人综合账户。该账户可通过易12平台传输的指令完成甲方在易12平台申请产品或服务,不支持取现。
第三条
绑定Ⅰ类账户。绑定Ⅰ类账户是指甲方开立电子账户时,甲方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账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Ⅰ类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电子账户将与Ⅰ类账户绑定使用。
第四条
甲方通过易12平台申请在乙方开立电子账户,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易12平台获取甲方预留的相应证明文件和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照片、手机号码、信用卡信息、绑定I类账户信息等),并接受乙方审核,审核通过后,实现开立。
第五条
乙方将根据监管要求对甲方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监管规定的特定情形,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电子账户。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审核结果和电子II类账户信息发送至易12平台并向甲方展示。
第六条
甲方承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Ⅰ类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并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身份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信息注册资料正确、真实、合法、有效,若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开户资料虚假或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停用该账户,待甲方变更开户资料或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后再恢复使用。如因资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注册服务必须由甲方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七条
甲方承诺在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应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关系,即联系电话号码为预留电话。
第八条
甲方授权乙方在发生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对该电子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制销户等,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1.乙方有合理理由认定该电子账户可能非甲方本人开立;
2.甲方否认电子账户由本人开立;
3.绑定手机号码不存在、无效、不真实或为虚拟手机号码;
4.绑定账户非甲方本人开立账户;
5.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对账户安全性产生影响的情形。
甲方对上述情况有疑议的,可通过致电乙方95588客服热线提出复议要求。
第九条
对于预留密码(易12账户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甲方保管不善或甲方将易12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或泄露资料所产生的风险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甲方承诺不利用乙方开立电子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认定甲方电子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并处理。
第十二条
甲方承诺不出租、出借在乙方开立的电子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电子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甲方同意,乙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5年内暂停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为其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电子账户。乙方发现电子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可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内资金纳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核算。
第十四条
甲方同意,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电子账户,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第十五条
甲方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届满的,甲方承诺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因甲方违规使用电子账户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电子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八条
电子账户销户。甲方可通过致电乙方95588客服热线办理电子账户销户业务。
第十九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电子账户出台新的规定或业务需要,本协议内容将依法作出相应调整。甲方已理解并确认本协议中有关免除、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业务需要对开户渠道账户功能进行限制,包括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意该变更后的协议将在账户开户渠道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电子账户,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电子账户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电子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甲方依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电子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